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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工许可3个月内须开工 青岛实施新施工许可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默认部门 浏览次数: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近日我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突出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办理施工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其他条件,严格杜绝“搭车收费”现象。同时,新《办法》在规范施工许可条件、加强审批后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五大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办法》界定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范围,并对如何办理、如何补办等程序做出了规范,对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的时间、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http://house.qingdaonews.com/content/2015-11/11/content_11348642.htm